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
為了全面指導和規范全省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行業開展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業務,助力全省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我會擬訂了《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業務基本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現予發布。
本指引旨在為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執行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業務提供基本規范,提升行業整體履職能力和服務水平。僅供省內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及相關從業人員在執業中參考使用,不具有強制性。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應注意結合具體業務特點及本所自身情況靈活運用。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參照執行。執行中若與財政部門相關法規要求存在抵觸的,以相關法規要求為準。執行中若有其他問題,請及時反饋我會。
附件:《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業務基本指引(試行)》
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0年12月14日
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業務基本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本省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執業機構”)在財政資金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中的關鍵作用,指導本省執業機構執行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業務,提高評價質量并防范評價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省規范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財政資金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執業機構接受各級人大、政府、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委托方)委托,對政府收支預算、部門和單位預算、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績效評價或事前績效評估,并獨立出具績效評價或事前績效評估報告(以下統稱“績效評價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績效評價報告,是指執業機構接受委托方委托,按照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相關政策要求,運用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被評價對象的資金績效進行客觀公正的測量、分析和評判,進而獨立出具的專業報告。
第二章 執業范圍
執業機構執行績效評價具有廣闊的業務空間,其范圍可以基本涵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第四條 執業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對政府預算、部門和單位預算、政策和項目預算等管理層級的資金績效進行評價。
第五條 執業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對各個管理層級、各類財政資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管理環節的資金績效進行評價。
第六條 執業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對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等四本預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等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基金、主權財富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等資金績效進行評價。
第三章 執業原則
執業機構執行績效評價業務,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同時根據該業務的特殊性質,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廉潔、保密的原則,并具備相應的業務勝任能力。
第七條 執業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除特殊說明外,均包括外聘專家)應在委托方、被評價單位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和相關績效評價資料情況下,獨立完成績效評價工作并出具客觀、公正的結論。執業機構不應與委托方、被評價單位存在有損執業獨立性的利害關系,不應受委托方、被評價單位及其他相關方的不當干預。
第八條 執業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信息來源可靠性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獲取充分的信息并恰當利用,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有效支撐績效評價結論。
第九條 執業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選擇合理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采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執行必要的評價程序,公正出具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條 執業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并遵守廉政紀律,不得向委托方或被評價單位索取、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不得利用業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第十一條 執業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被評價項目涉及的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適當授權或法律法規允許,不得擅自將資料信息用于與被評價項目無關的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露或公開。對于委托方明確的專門保密要求,執業機構需要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業務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要求從業人員拓寬視野,提高站位,熟悉相關政策,具備相關業務知識、專業技能和從業經驗。執業機構在承接業務、委派項目人員時,需要充分考慮團隊是否具備執行績效評價業務應有的勝任能力。
第四章 執業程序
執業機構執行績效評價業務,通常可以分為業務承接、團隊組建、前期調研、方案編制、具體實施、報告出具、檔案整理等業務環節。對于委托方明確的專門程序要求,執業機構需要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執業機構承接績效評價業務需要考慮兩個前提條件,即自身符合上述第三章要求的執業原則;被評價單位認可其應負的責任并愿意配合評價工作。在確定承接績效評價業務后,執業機構需要與委托方就評價對象、內容、范圍、要求、服務期限、服務收費、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簽訂績效評價業務合同或其他適當形式的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執業機構需要根據具體評價項目,考慮人員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后組建評價項目組,同時明確職責要求和任務分工。對于專業性強、影響面大、關注度高的績效評價業務,執業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相關領域或行業的專家參與。
第十五條 評價項目組需要通過委托方及主管部門訪談、被評價單位座談調研、公開信息收集、行業專家咨詢等方式,盡可能充分地了解評價對象的內容、特點、依據、背景、目標、利益相關方及組織保障等基本情況,為編制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奠定基礎。
第十六條 評價項目組應當在前期調研基礎上,按照相關規定及委托方要求編制績效評價工作方案。方案需要明確項目概況,評價的對象、內容、目的、依據、思路、程序、方法、進度安排及人員分工。對于事后績效評價項目,評價內容還需要細化形成評價指標體系,并進一步明確評價指標、指標解釋、指標權重、評分標準、數據來源和考核對象等要素。實務工作中,方案的確定可能還需要包括執業機構內部專家、外聘專家、委托方、被評價單位等在內的多方共同參與和意見溝通。對于委托方明確的方案審定或評審要求,執業機構需要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具體實施是在績效評價工作方案指導下,采用現場評價、非現場評價或兩者結合的方式,持續收集、分析并評價資料,與被評價單位、主管部門和委托方持續溝通意見,直至形成評價結論的過程。資料收集是實施績效評價的工作基礎,評價項目組需要靈活、務實地運用政策匯編、文獻檢索、文件查閱、座談訪談、數據填報、問卷調查、專家咨詢、實地調研等方式,充分收集評價資料并加以綜合分析評價,形成評價實施底稿。評價項目組應在現場或非現場評價實施底稿匯總、分析、復核的基礎上,運用恰當的績效評價方法,形成評價結論。需要說明的是,資料收集工作通常是持續進行的,貫穿業務承接、前期調研、具體實施等業務環節。
第十八條 評價項目組在實施必要的評價程序并得出評價結論后,根據具體評價項目遵循相應報告格式要求,撰寫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正式出具前,在不影響評價結論獨立性的前提下,需要征求委托方意見。執業機構在采納委托方合理意見并修改完善績效評價報告后,按照績效評價報告質控流程出具正式的績效評價報告,并在規定期限內遞交委托方。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項目完成后,執業機構應當要求評價項目組按照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將相關評價檔案整理歸檔并妥善保存。對于委托方明確的檔案歸檔或移交要求,執業機構需要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執業質量
績效評價報告主要應用于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管理決策,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執業機構需要建立和保持恰當的質量控制機制,并在專業人員培養、專家技術支持和信息技術應用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報告的質量依賴于執業機構內部恰當的質量控制機制。執業機構需要結合自身的業務規模和發展階段,逐步建立和完善績效評價報告分類分級、多級復核和主評人考核等質量控制機制,并確保得到持續有效執行。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對從業人員的勝任能力要求較高,執業機構需要在人員招聘、業務培訓、業績考核、職業發展等方面作出系統且針對性的安排。充分有效的內外部業務培訓是提升并保持績效評價從業人員專業勝任能力的重要手段,執業機構應當積極組織從業人員參加財政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其他單位組織的績效評價業務培訓。績效評價從業人員的相對穩定是提升并保持執業機構執業質量的重要保障,執業機構應當重視績效評價專業人才的培養考核和職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涉及范圍較為廣泛,執業機構需要在績效評價過程中恰當利用內外部專家的意見。執業機構需要充分挖掘并內部整合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管理咨詢、工程造價、信息技術、大數據等領域的專業人才形成內部支持力量,同時聘請專業匹配、能力勝任、結構合理的外部行業專家或績效專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很大程度上依賴數據支持和數據分析,執業機構需要提升績效評價信息化水平,逐步建立并完善績效評價作業平臺和支撐數據庫,促進知識數據共享利用,提升績效評價服務效率,提高績效評價服務質量。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屬于績效評價業務基本指引。根據實際需要,可在其指導下制定具體業務類型或業務環節的操作指引。
第二十五條 除有特定要求外,本省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開展績效評價業務參照本指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