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3 13: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注冊會計師轉所工作,我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財政部令第99號)等有關規定,在總結工作經驗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會協〔2008〕105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轉所規定已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會計師轉所工作,保證注冊會計師正常、合理流動,維護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財政部令第99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及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協)負責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事宜。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加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辦理轉所手續。
注冊會計師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轉所手續。
注冊會計師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與分所之間、分所與分所之間調動時,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手續。
注冊會計師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負責人,應當將其注冊會計師關系轉入分所。有特殊情況不能將注冊會計師關系轉入分所的,應當報分所所在地注協備案。
注冊會計師為黨員的,轉所時同步轉接黨組織關系。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不得申請轉所:
(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期間,負責清算工作的該所股東(合伙人)代表。
(二)注冊會計師因執業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的檢查、調查,檢查和調查結論未下達之前。
(三)注冊會計師為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伙人),尚未辦理完畢股權轉讓(退伙)手續的。
(四)注冊會計師受到暫停執業的處罰,且處于暫停執業期間的。
(五)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檢查、整改及整改情況核查期間,為該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審計業務主管合伙人(股東)、質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東)或相關簽字注冊會計師的。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轉所,應當按照與轉出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約定,辦理財務、業務等方面的交接事宜,填寫“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附表1,以下簡稱《轉所申請表》)。
注冊會計師為轉出所股東(合伙人)的,還應當先辦理股權轉讓(退伙)手續。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先將本人簽字(蓋章)的《轉所申請表》送轉出所,轉出所同意的,應當由主任會計師(首席合伙人)或其授權的該所其他負責人(以下統稱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并加蓋轉出所公章。轉出所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授權的其他負責人須為注冊會計師。主任會計師授權該所其他負責人簽署轉所意見的,應將授權文件報所在地注協備案。
會計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的,注冊會計師可以向所在地注協提出書面投訴。地方注協接到注冊會計師投訴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
自地方注協調解之日起滿1個月,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仍未達成一致的,除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協可以直接為注冊會計師辦理轉出手續。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糾紛,由相關當事人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經轉出所同意的《轉所申請表》送轉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入所);具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轉所申請表》暫存在轉出地注協,待新所設立或確定轉入所后,再將《轉所申請表》送轉入所。
轉入所同意的,應當由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并加蓋轉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冊會計師,其轉出或者轉入,經會計師事務所授權,可由分所負責人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并加蓋分所公章。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授權文件報分所所在地注協備案。
第八條 在轉入所同意后的15個工作日內,注冊會計師應當持經轉出所和轉入所簽章同意的《轉所申請表》、注冊會計師證書,在所在地注協辦理轉所手續。
注冊會計師跨省級行政區域轉所時,應當在轉入所同意后的15個工作日內,在轉出地注協辦理轉出手續;并在轉出地注協同意后的15個工作日內,在轉入地注協辦理轉入手續。
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設)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自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完成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成轉入該所的手續。被吸收合并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應自合并協議正式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注冊會計師的轉所手續。
超過上述規定期限的,轉入所簽署的意見失效,注冊會計師應當經轉入所重新確認。
第九條 地方注協應對轉所申請人提交的《轉所申請表》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對未按規定填寫《轉所申請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于《轉所申請表》的相關內容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相關內容的,地方注協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在《轉所申請表》、注冊會計師證書上蓋章并簽署意見。
第十條 因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分立需批量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的,可以簡化相關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向地方注協申請,跨省級行政區域轉所的,應當先向轉出地注協申請,再向轉入地注協申請;
(二)會計師事務所提交“注冊會計師批量轉所、遷移匯總表”(附表2,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匯總表》)、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分立)相關協議或決議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證書;
(三)地方注協同意的,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及注冊會計師證書上簽署相關意見。
第十一條 所在會計師事務所跨省遷移的,不隨事務所遷移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事務所辦理遷移手續前辦理轉所手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遷入地財政部門下達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會計師事務所遷移手續。會計師事務所遷移后,注冊會計師一并轉入遷入地會計師事務所。具體程序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向遷出地注協申請,同時提交《注冊會計師匯總表》、遷入地財政部門批準遷入文件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證書;
(二)遷出地注協同意后,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上述材料提交遷入地注協;
(三)地方注協應當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及注冊會計師證書上簽署相關意見。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將《轉所申請表》暫存轉出地注協,注冊會計師關系轉為該協會代管:
(一)擬成為新設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伙人)的。
(二)已辦理完轉出手續,尚未確定轉入所的。
(三)地方注協認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已辦理終止手續,注冊會計師仍未辦理轉所手續的,其注冊關系自動轉為協會代管狀態。
由地方注協代管的注冊會計師,其注冊會計師關系保留1年。超過1年仍未轉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地方注協應撤銷其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注冊會計師在協會代管期間不得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注冊會計師離開會計師事務所,不再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在為注冊會計師辦理相關人事調動手續或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時,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地方注協書面報告并上交該注冊會計師證書。地方注協應當按相關規定注銷注冊,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轉所申請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地方注協認為必要時,可對《轉所申請表》所填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檢查,對于弄虛作假的,地方注協應予通報批評;符合撤銷、注銷注冊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提出轉所申請至轉出地注協辦理期間,尚未離開轉出所的,經轉出所同意可以執行業務并簽署報告。
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未辦理完畢時,不得在轉入所執行業務并簽署報告。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地方注協在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時,應當在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acc.mof.gov.cn/)中完成轉所操作。
第十七條 在轉所過程中,地方注協在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制作的電子注冊會計師證書上簽署的意見或電子簽章,與紙質注冊會計師證書上的意見或簽章同等有效。
第十八條 地方注協應將注冊會計師轉所信息在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和地方注協網站上進行公告。具有第六條第四款情形的,地方注協應將涉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相關事由一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地方注協不得自行設定不得轉所的其他情形,不得要求提供超出《轉所申請表》所列事項的轉所材料。
《轉所申請表》及其他附件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注冊會計師在一年內轉所兩次及以上的(不包括同一會計師事務所與分所、分所與分所之間的轉所),地方注協應將其列為年度任職資格檢查重點對象。
第二十條 此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蹲詴嫀熮D所規定》(會協[2008]105號)同時廢止。
附表1:
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
姓名 | 證書編號 | |||||
聯系電話及電子郵箱 | ||||||
通訊地址 | ||||||
最近一次轉所時間及轉出所名稱 | ||||||
是否為原所股東(合伙人) | 是否完成股權轉讓(退伙)手續 | |||||
本年度完成繼續教育學時數 | 是否通過本年度任職資格檢查 | |||||
是否交納當年會費 | 何時與轉出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 |||||
人事檔案存放單位 | ||||||
是否與轉入所訂立勞動合同 | 社保繳納單位 | |||||
是否離退休 | 何時從何單位離退休 | |||||
是否為中共黨員及黨組織關系所在單位 | ||||||
我承諾,以上信息真實有效,本人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注冊會計師簽字并蓋章: 年 月 日 | ||||||
轉出所意見(如不同意,請列明理由):
主任會計師簽字: (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 轉入所意見(如不同意,請列明理由):
主任會計師簽字: (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 |||||
轉出地注協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轉入地注協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備注:此表由轉出所、轉入所、轉出地注協及轉入地注協各留存一份;擬成為新設事務所股東(合伙人)的,可向申報新設事務所的財政部門提供一份。
附表2:
注冊會計師批量轉所、遷移(跨省)匯總表
序號 | 姓名 | 證書編號 | 個人意見(簽名) | |
轉出(遷出)所意見:
主任會計師簽字 (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 轉入(遷入)所意見:
主任會計師簽字 (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 |||
轉出地注協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轉入地注協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備注:此表由轉出(遷出)所、轉入(遷入)所、轉出(遷出)地注協及轉入(遷入)地注協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