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政策解讀 |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注冊會計師轉所工作,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總結工作經驗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會協〔2008〕105號)進行了修訂。重點修訂內容如下: 一、新增黨組織關系同步轉接要求 《轉所規定》第三條第四款明確要求“注冊會計師為黨員的,轉所時同步轉接黨組織關系”。 二、調整不得轉所情形 新增事務所受檢查、整改及整改情況核查期間限制轉所的人員范圍,同時刪除原規定第四條第五項“地方注協規定不得轉所的其他情形”。 三、修訂完善協會代管相關條款 對已辦理終止手續的事務所,明確所內注師關系自動轉為協會代管;強調注冊會計師在協會代管期間不得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 四、加強對頻繁轉所注師的監管 《轉所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要求“注冊會計師在一年內轉所兩次及以上的(不包括同一會計師事務所與分所、分所與分所之間的轉所),地方注協應將其列為年度任職資格檢查重點對象”。
安徽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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