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須招標的施工項目,2020年3月下旬發布招標公告,共有13家施工企業參加投標。4月20日,該項目完成了評審。近期在整理資料時發現,其中兩個投標人的保證金憑證混裝了(當時評審時未發現),這兩個投標人不是中標單位。現在投標有效期已過,這個串標嫌疑應當由誰來認定?是由原評標委員會認定嗎?如果想處罰這兩個投標人,該怎么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一)以行賄謀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例所列情形,屬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的視為串標情形。但本項目評審已結束,在評審階段,評標委員會未發現這一情形。如招標人想處罰這兩家單位,可將該情況向當地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由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