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清單內容 | 依據 |
一 | 資格條件 |
1 | 限定投標人(供應商)注冊地、企業所有制性質、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的,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工程項目招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
2 | 要求投標人(供應商)在交易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要求在本地注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的 |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工程項目招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
3 | 政府采購項目設置企業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工程項目招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
4 | 建設工程項目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凈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利潤、授信額度等財務指標的 | 《工程項目招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
5 | 限定投標人(供應商)具備××地域、××行業業績,限定指定用戶或指定部門出具的使用報告或業績證明,將中標通知書作為業績證明材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
6 | 要求投標人(供應商)具有同類項目的從業經驗達到多少年以上的 |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
7 | 將行業協會、商會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作為資格條件的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 、《國務院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事項目錄》 |
8 | 限定投標人(供應商)在特定行政區域、行業協會、商會頒發、發布的入圍目錄名單或名錄庫內的 |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
9 | 政府采購項目以供應商提供的所投產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進口產品除外)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10 | 將國家、地方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規范性文件中未強制使用的資質、非國際通用的認證作為資格條件的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 、《國務院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事項目錄》 |
11 | 以國務院明令己取消的企業資質和證書、人員技術資格(崗位)證書做為資格條件的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 、《國務院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事項目錄》、《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
12 | 設置的資質條件或技術人員證書與交易項目履行合同無關或資質要求過高、過低明顯不合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
13 | 建設工程項目業績規模指標超過本項目實際規模或業績指標要求超過1項的;政府采購項目對業績提出規模要求的 | 《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銅陵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14 | 建設工程項目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的 | 《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15 | 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供應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
二 | 商務及技術條款 |
16 | 交易文件未載明項目招標控制價或采購預算的,招標控制價超過立項(采購計劃)金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三十條;《關于加強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項目監管的意見》 |
17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或者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限定產品為協會發布的目錄庫內產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
18 | 設置的技術商務條款、施工要求與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與履行合同無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
19 | 技術參數要求設置固定值或與實際使用需求不匹配,過高設置標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
20 | 具有“知名”、“一線”、“同檔次”品牌等不明確表述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
21 | 要求投標人(供應商)提供售后服務承諾低于國家強制標準或行業強制標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 |
22 | 單一產品采購或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中的核心產品,完全滿足技術參數要求的品牌不能達到3個以上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
23 | 對己通過國家強制性認證證書和專業檢測機構檢驗并具備檢測報告的產品或書面描述能夠敘述清楚采購需求,不需主觀判斷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的產品要求提供樣品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
24 | 通用貨物要求提供樣品的;要求提供樣品但僅對樣品外觀進行評審,沒有細化評審細則的要求或樣品評審因素不具體并表述模糊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
25 | 政府采購項目允許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招標采購文件中明確可以分包履行的具體內容、金額或者比例的 |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
26 | 要求投標人(供應商)攜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注冊執業資格(職稱、崗位)證書、獲獎證書、合同、竣工驗收報告等原件至開標現場核驗的;對按規定可以使用電子證照,要求必須提供紙質證照的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
27 | 要求中標后、簽訂合同前對主材、輔材進行檢測或產品測試、試用的;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
28 | 要求法人代表必須到場,不接受經授權委托的投標人(供應商)代表的;可以線上完成的招標采購項目,要求投標人(供應商)代表必須至開標現場的 | 《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
29 | 將非訂制的采購標的關于重量、尺寸、體積等要求表述為固定數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采購非單一產品未標明核心產品及核心參數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 |
30 | 政府采購項目未經批準采購進口產品的;經批準允許采購進口產品但限制國貨投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條;《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31 | 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實行區別對待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32 | 建設工程項目暫估價超過招標控制價10%的 | 《關于加強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項目監管的意見》(皖政辦秘〔2016〕75號) |
33 | 設置最低投標限價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34 | 電子招標投標項目要求投標人提供紙質投標文件的 |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五條 |
35 | 提出的采購需求、付款條件、售后服務要求、驗收辦法及培訓要求不明確的 |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 |
36 | 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投標人(供應商)投標(響應)的 |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
37 | 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供應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三 | 評分條款 |
38 | 將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評審要素、歧視中小企業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三條 |
39 | 以國務院明令己取消的企業資質和證書、人員技術資格(崗位)證書作為加分條件的 | 《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
40 | 指定地域性或行業性業績、獎項為評分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41 | 要求工程項目合同需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有關文件的通知》 |
42 | 政府采購項目對業績提出規模要求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三條 |
43 | 將所投產品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務授權函作為評分條件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44 | 評分標準未量化,未與評審因素指標相對應,與交易項目的具體需求不適應或與履行合同無關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
45 | 評分標準中單項指標分值設置不合理、過高或過低;分值梯度設置差距過大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
46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價格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低于30%的;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低于10%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
47 | 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48 | 設置的獎項、證書、業績與本項目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項目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加分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
49 | 政府性投資建設工程項目評標辦法不符合我市相關規定的 | 《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四 | 其他 |
50 | 政府采購項目中,未落實扶持中小微企業、采購節能環保產品等政策目標的 |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
51 | 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收取招標文件工本費的 |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52 | 壓縮投標截止法定時間,交易文件修改后投標截止時限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
53 | 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發布或者提供項目信息,妨礙投標人(供應商)參與招標采購活動的 |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
54 | 限定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形式的,約定的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與投標(響應)截止時間不一致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 |
55 | 投標保證金超過招標控制價2%或國家規定上限的(其中:房建市政施工工程項目保證金超過50萬元、其他施工工程項目和工程貨物項目超過80萬元、工程服務項目超過10萬元)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建設部令第89號、國家七部委27號令、30號令;國家9部委23號令 |
56 | 未使用國家、省或銅陵市交易文件示范文本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
57 | 未在交易文件中明確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活動的 | 《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通知》 |
58 | 未在交易文件中明確開展失信被執行人查詢活動的 | 《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 |
59 | 未在政府采購項目中明確開展政府采購黑名單、企業經營異常名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查詢活動的 (4)供應商被稅務部門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 |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購〔2016〕1322號) |
60 | 未在交易文件中運用我市投標人(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的 | 《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競爭主體不良行為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