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0年05月21日
2019年6月13日 財資環〔201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農村環境整治資金使用管理,我們制定了《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
抄送: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附件:
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環境整治資金(以下稱整治資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開展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促進農村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水平的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管理。
第三條 整治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
?。ㄈ┌凑站幹浦衅谪斦巹澋囊?,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猿纸Y果導向,專項資金安排時統籌考慮相關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及農村環境改善情況,突出對資金使用績效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較好地區的激勵。
第四條 整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0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農村環境整治工作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五條 整治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以下事項:
(一)農村污水和垃圾處理;
?。ǘ┮幠;韵滦笄蒺B殖污染治理;
(三)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水源涵養及生態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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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和專項轉移支付評估等情況,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的,政策到期或者調整的,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支持事項,應當及時按照程序退出。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資金分配標準、審核整治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整治資金預算草案并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
生態環境部負責指導實施農村環境整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日常監管和評估,推動開展整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各項相關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根據支持地方工作開展需要、相關因素、權重以及上一年度目標完成情況等,向財政部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安排建議。
財政部根據生態環境部提出的分配建議,審核確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稱?。┵Y金安排數額。
第八條 整治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以有關省整治村莊數量和試點示范為因素分配,具體權重為90%、10%,并可以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資金使用績效和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對測算結果進行調整,體現結果導向。確需調整因素和權重,應當按照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九條 有關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劃及方案明確的治理目標,編制本省農村環境整治工作方案,并明確分年工作目標、實施任務、管理職責、資金預算、保障機制等,確保目標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
有關省應當建立健全農村環境設施運行維護機制,安排使用整治資金時,優先支持已經落實運行維護經費的項目,以確保效果持續。
第十條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對整治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包括加強績效目標審核,下達預算時須將績效目標一同下達地方。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具體內容應包括:計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相關制度建設情況,整治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情況等。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應當建立資金考核獎懲機制,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將各地整治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及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以及整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具體實施整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做好績效評價??冃Ч芾碇邪l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并建立資金考核獎懲機制。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防治資金。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展整治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包括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使用、結轉結余資金處理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脫貧攻堅期內,納入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范圍的整治資金使用管理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及有關貧困縣涉農資金整合試點工作的要求執行。省級在分解下達資金時,用于貧困縣的資金增幅不低于該項資金平均增幅。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和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919號)、《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8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