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教育局:
為規范和加強基礎教育發展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基礎教育發展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教育廳
??????????????????????????????????????????????????????2025年6月9日
安徽省基礎教育發展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省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助力教育強省建設,進一步規范基礎教育發展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教育發展經費,是指由省級預算安排,專門用于支持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等基礎教育事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基礎教育發展經費管理遵循“省級統籌、突出重點、注重績效、規范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基礎教育發展經費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按職責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做好年度預算安排,細化下達資金,對基礎教育發展經費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和財會監督等工作。
省教育廳負責根據教育事業發展,提出年度預算需求和經費細化方案,對基礎教育發展經費使用情況實施全過程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金的支持方向
第五條 基礎教育發展經費按照我省基礎教育事業發展工作重點、目標任務等確定支持方向,原則上以公辦學校為主,根據實際需要兼顧民辦學校。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二)改善基礎教育辦學條件,提升辦學水平;
(三)提升基礎教育教師隊伍素質,加強師資培養培訓;
(四)推動基礎教育內涵質量研究、監測及成果推廣;
(五)規范民辦義務教育發展和校外培訓治理;
(六)其他基礎教育改革發展重點任務。
第六條 基礎教育發展經費嚴禁用于償還債務、平衡預算、支付利息、支付罰款、對外投資、捐贈贊助、發放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以及沖抵地方應承擔的教育經費等支出,不得從該項經費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也不得用于按照國家規定不得開支的支出。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基礎教育發展經費根據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基礎教育年度重點工作,綜合采取因素分配、定額補助、績效獎補等方式進行分配。
第八條 基礎教育發展經費預算管理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教育廳根據基礎教育發展規劃、年度重點工作、資金使用績效等因素,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及時向省財政廳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和資金細化方案、績效目標等,并對基礎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二)省財政廳綜合當年財力、預算管理規定、經費細化方案等因素,審核經費預算,細化下達資金,同步下達資金績效目標。
(三)市縣財政、教育部門,根據當地教育事業發展實際,以及省級財政、教育部門管理要求,加強區域內相關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按規定及時細化分解資金,加強資金管理,并加強經費管理、監督。
(四)資金使用單位應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落實經費使用、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結合實際需求,按照經費管理要求科學合理使用經費,加快預算執行,配合做好審計、財會監督等工作。
第九條 基礎教育發展經費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屬于基本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執行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基礎教育發展經費使用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十條 基礎教育發展經費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國家及省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的績效與監督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事前績效評估機制,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基礎教育發展經費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并接受財政部門監督以及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等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存在以下情況之一,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影響的,三年內取消基礎教育發展經費使用資格:
1.所轄區域教育系統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2.在績效評價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3.存在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基礎教育發展經費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使用基礎教育發展經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經費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