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2986299/202503-00002 | 信息分類: | 政府債務 |
---|---|---|---|
發布機構: | 主題分類: | 金融債務 | |
名 稱: |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生成日期: | 2025-03-05 16:44:45 | 關 鍵 詞: | |
文 號: | 瀏覽次數: | ||
有效性: | 有效 |
發布時間:2025-03-05 16:44來源:省財政廳責任編輯: 王安瀾
安徽省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單位,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咨詢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中央國債公司,各市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評審專家管理,促進評審工作規范高效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安徽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安徽省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財政廳
?????????????????????????????? 2025年3月5日
安徽省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評審
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評審專家管理,促進評審工作規范高效開展,根據國務院以及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專項債券項目評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由安徽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根據政府專項債券項目管理工作需要組建、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債券項目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自愿申請并經所屬單位推薦,經省財政廳審核通過,納入專家庫管理的人員。
第四條 專家庫每屆有效期為3年,按年度實行增補退庫機制,期滿后重新組建。專家庫按照“公開征集、單位推薦、‘提醒名單’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管理。每一屆專家庫與上屆相比,專家調整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
第二章 專家庫組建
第五條 申報入庫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職業素養,在評審中能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三)須為在職人員,具有8年(含)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年齡在57周歲以下(以截至申報入庫日期計算),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的,可適當放寬工作經驗年限要求;
(四)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從事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咨詢服務的機構(均須在省內)推薦的專家人選,應從事政府專項債券相關業務2年以上,且具備同等專業水平;
同等專業水平是指,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后執業5年以上,或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從事會計相關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會計相關工作8年以上。
(五)安徽省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單位推薦的專家人選,應從事政府專項債券相關業務2年以上,且為省級分支機構中層副職或同等職級及以上,或具備同等專業水平;
(六)證券交易所、中央國債公司等機構推薦的專家人選,應從事政府專項債券相關業務2年以上,且具有高級副經理以上職級,或具備同等專業水平;
(七)16個市財政局推薦的專家人選,應從事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和資金管理相關工作2年以上,且為副科級以上干部,或具備同等專業水平;
(八)對相關單位中非常熟悉政府專項債券業務、責任心強的特別優秀的業務骨干,可不受以上有關職級的限制,但需具有10年(含)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從事政府專項債券項目相關工作3年以上,并由所在單位在《評審專家基本情況表》的“單位推薦意見及公章”欄中注明“以業務骨干申請”。
第六條 每個單位推薦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其中,以業務骨干申請的,每個單位推薦不超過2人)。被推薦人員應為推薦單位在職人員,推薦單位負責被推薦人員的組織人事關系管理,并對被推薦人員的資質審查、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不接受專家個人直接報名。如因單位協助弄虛作假、對本單位專家出現違紀違法等重大事項未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的,一經查實,取消單位推薦資格。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納入專家庫:
(一)本人有違法、違規、違紀等不良記錄的;
(二)擔任法人代表、執行事務合伙人、經營者、實際控制人、監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企業有不良記錄的;
(三)不能入庫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各單位推薦的專家進行資格審核,并在符合條件的專家中擇優篩選,經公示無異議后納入專家庫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已納入專家庫的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所參與評審的項目獨立、公正地發表意見和作出評價,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二)取得相應的勞務報酬,評審工作付費標準按照《安徽省省直機關評審專家勞務費管理辦法(試行)》(皖財行〔2021〕92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專家在任用期間,由于個人身體、工作變動等特殊原因,由本人或單位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可辭去其專家資格;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已納入專家庫的專家需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和省財政廳關于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評審的有關要求,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作出專業判斷,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評審工作任務,并對評審結論的科學性、公正性負責;
(二)簽署保密廉政及回避事項承諾書,恪守保密承諾,遵守回避要求,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對外泄露評審工作進展、結果等在評審工作中獲取的相關信息;
(三)對于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本人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應主動聲明,并遵循回避原則;
(四)由于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國家或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將追究專家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自覺接受省財政廳對專家庫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專家庫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專家庫按照“管用分離”的原則,每次項目評審前由省財政廳政府債務管理處根據擬評審項目數量,提出擬使用專家個數等需求申請,政府債務評估中心根據政府債務管理處申請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邀請專家參加評審,在評審項目分配時采取專家“回避原則”,并明確監督員現場監督抽取過程。專家抽取使用應嚴格落實保密措施,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泄露抽取情況。以下情形應采取專家“回避原則”:
(一)隸屬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從事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咨詢服務機構的專家,回避評審本機構參與編制的專項債券項目;
(二)隸屬安徽省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單位的專家,回避評審本機構參與前期謀劃準備的專項債券項目;
(三)隸屬市財政局的專家,回避評審本市申報的專項債券項目;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二條 評審期間專家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按要求認真細致開展評審工作,獨立自主、客觀公正出具意見,不得違背事實隨意發表意見,不得向其他評審專家施加有違公正評審的影響;
(二)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工作開展情況或其他有關信息;
(三)對于單獨開展線下評審的特殊涉密項目,專家需嚴格遵守保密事項相關規定,評審后需歸還所有項目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項目及評審相關信息;
(四)專家參加評審工作自覺接受監督。省財政廳收到群眾舉報、情況反映或有關監管部門轉來線索,應及時進行核實,對核實后確實存在問題的個人及機構作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實行評審專家“提醒名單”管理。對于在專家評審環節未認真履行盡職義務的專家,專項債券項目評價不客觀且與項目評審最終結果偏差較大的專家,泄露評審相關信息的專家,經省財政廳綜合研判后,列入專家庫“提醒名單”管理。
第十四條 已入庫專家的工作單位、通訊方式、職稱和執業資格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政府債務管理處提交個人信息更新申請。
第五章 專家考評
第十五條 為提升專項債券項目評審工作質量,已入庫專家應及時主動學習掌握專項債券發行使用的最新政策要求,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在評審工作開展前,組織對專家進行相關培訓。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建立專家日常考評機制,每批次項目評審工作開展后,依據實際情況對專家進行綜合考評,重點考評專家工作態度、評審完成情況、出勤率、溝通情況等。每項內容的考評結果分為好、一般、差三個等級。
工作態度主要考評專家對待評審相關工作的態度及細致程度等,經省財政廳查實相關方面存在問題的為差,其余為好。
評審完成情況主要考評評審任務完成度,對未完成當日評審任務的,每項目扣1分,扣分項目個數占每批次需評審項目個數10%(含)以內的為好,20%(含)以內的為一般,20%以上的為差。
出勤率主要考評評審培訓或相關會議到崗情況,每批次前按要求參加培訓或相關會議的為好,因故請假未參加的為一般,無故未按要求參加的為差,且取消當次評審專家資格。
溝通情況主要考評專家在評審工作中的工作配合及對相關事項問題的協調情況,經省財政廳查實相關方面存在問題的為差,其余為好。
第十七條 加大專家考評結果應用力度,對分項考評結果有一項以上(含一項)為差的,視相關情況采取預警提醒、通報、調整出庫等處理措施;對分項考評結果有多次為一般的,及時進行預警提醒,必要時對個人及所在機構予以約談;對分項考評結果均為好的,優先予以續聘,其中成績突出的,以適當方式通報表揚。
第六章 專家出庫
第十八條 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參與評審,及時調整出專家庫,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入庫:
(一)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繼續擔任專家的,由本人或單位書面申請退出專家庫的;
(二)專家考評結果1年之內累計有兩項以上(含兩項)為差的;
(三)擬抽中專家1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評審超過兩次的;
(四)以專家頭銜對外宣傳或招攬業務的;
(五)參與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活動的。
第十九條 ?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參與評審工作,及時調整出庫,并取消以后申請入庫資格:
(一)報送虛假資料騙取專家資格的;
(二)抽中專家在3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評審超過三次的;
(三)已列入專家庫“提醒名單”,并再次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情形的;
(四)違反廉潔自律要求,收受參評單位財物,或私下與參評項目單位非法發生經濟關系、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實施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
(五)未經許可擅自向外界透露評審工作開展情況、項目信息或其他不應披露的信息的;
(六)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作虛假宣傳或承諾,或從事其他損害省財政廳等行政機關形象及公共利益的活動的;
(七)審計檢查或社會監督中發現個人或機構在評審中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