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財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為規范安徽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24〕1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安徽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安徽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
安徽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徽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24〕15號)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包括納入當地保障范圍的農業轉移人口)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條件的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收到中央資金后納入預算管理,落實省級資金預算,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及績效目標,下達補助資金,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指導部門實施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等。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編制,提供各地年度計劃數據,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分解績效目標,督促指導市縣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組織做好績效目標制定、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等。
第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補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管,督促項目實施部門加快補助資金支出進度,及時組織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評估,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合理確定本地計劃,確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審核績效目標,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編制,提出預算安排方案,跟蹤掌握、動態評估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等情況,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項目進度,設定績效目標,進行績效運行監控,完成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六條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期滿后,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期間,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形勢需要,對于不再開展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相應停止有關補助資金支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資金分配
第七條 補助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新建、購買、改建、改造等),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關且不攤入售價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公租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補貼等。不得用于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及經營性設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征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購買)、安置住房小區直接相關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完善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開發,以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經營性設施等支出。
(三)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區內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小區內房屋公共區域修繕、建筑節能改造、房屋安全加固等,支持有條件的小區加裝電梯等支出。
(四)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縣城)建成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C、D級危險住房,國有企事業單位破產改制、“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等遺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購買),上述住房的改建(擴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第八條 補助資金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根據各市縣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任務量、績效評價結果、督查激勵結果等進行分配,其中80%作為任務資金,20%作為獎勵資金。
第九條 任務資金按照各市縣任務量進行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在計算市縣任務量時,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皖北地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在皖北地區增加10%額度的基礎上,測算分配資金。
第十條 住房保障任務資金根據各市縣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套數、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租賃補貼戶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測算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市縣的住房保障資金=〔(該市縣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套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市縣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套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該市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市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該市縣租賃補貼戶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市縣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年度住房保障資金。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套數、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租賃補貼戶數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各地申報數提供。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應權重,參照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資金分配依據,根據年度租賃補貼發放計劃、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集計劃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任務資金根據各市縣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市縣的城中村改造資金=〔(該市縣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市縣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該市縣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戶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市縣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戶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年度城中村改造資金。
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中包含拆整結合中實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該市縣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戶數×50%+該市縣城中村改造籌集安置住房套數×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戶數中包含拆整結合中實施改造提升的戶數。
拆除新建戶數、籌集安置住房套數、整治提升戶數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各地申報數提供。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的相應權重,參照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分配依據,根據年度拆除新建戶數、籌集安置住房套數和整治提升戶數計劃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城鎮老舊小區任務資金根據各市縣年度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測算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市縣的老舊小區改造資金=〔(該市縣老舊小區改造面積×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市縣老舊小區改造面積×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40%+(該市縣老舊小區改造戶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市縣老舊小區改造戶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40%+(該市縣老舊小區改造樓棟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市縣老舊小區改造樓棟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10%+(該市縣老舊小區改造個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市縣老舊小區改造個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10%〕×年度老舊小區改造資金。
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各地申報計劃數提供。
第十三條 棚戶區 (城市危舊房)改造任務資金根據各市縣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因素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市縣的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資金=(該市縣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市縣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資金。
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間)數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各地申報計劃數提供。
第十四條 在獎勵資金分配時,對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需要重點支持、激勵的市縣和項目,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予以適當傾斜。根據《安徽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和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激勵措施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對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獲得省政府督查激勵的市縣進行獎補,獎補資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支出,不得用于單位人員支出和補充工作經費等。
第十五條 獎勵資金用于激勵獎補后的部分,按照績效進行分配,綜合設置績效調節系數,并結合各市縣任務量等因素調節分配。
績效調節系數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財政部安徽監管局復核認定的績效評價結果、各市績效自評情況、省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的住房保障得分情況等綜合設置。計算績效調節系數時,各項工作績效結果權重為,住房保障50%,城中村改造20%,老舊小區改造20%,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10%。老舊小區改造計劃停止后,權重調整至住房保障和城中村改造,分別為60%和30%。對于沒有城中村改造計劃的市縣,城中村改造的績效結果權重調整至住房保障。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勢、新情況等,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調節系數等,按規定修改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章 資金預算下達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在接到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后,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30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市縣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轉移支付預算執行常態化監控要求,依托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轉移支付監控模塊,加強日常監管。
第十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接到補助資金預算后,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將資金預算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填報《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分配結果備案表》(附件1),將分配結果報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九條 市縣財政部門在分配補助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重點工作,利用現有渠道做好經費保障。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大中央、省、市縣財政安排相關資金的統籌力度,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復交叉或缺位。
第二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加強對市縣有關部門的督促指導,強化本區域內項目監管,切實落實項目儲備和推進機制。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管理要求,適時對支出進度進行通報,根據支出進度適當調整下年度資金安排。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市縣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按照項目成熟度以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學排序,嚴格項目審批,加強日常監測,按項目執行進度撥付資金,避免出現“錢等項目”等情況。強化項目管理,對于推進困難、無法繼續實施以及建設嚴重滯后導致補助資金閑置一年及以上的項目,及時按規定調整,并將補助資金統籌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補助資金根據支持內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資補助、項目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中央補助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省級補助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省級關于結轉結余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對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封閉運行,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嚴禁將補助資金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本息等支出。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補助資金,嚴禁挪作他用,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工作中,存在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嚴格審核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八條 市縣應建立資金使用單位績效運行監控機制,按照年初設定的績效目標,開展預算績效日常監控,定期匯總績效監控信息,分析偏離績效目標的原因,并及時采取糾偏措施。
第二十九條 市縣以預算年度為周期開展績效評價,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開展中期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決策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行情況、實現的產出情況、取得的效益情況、其他相關內容。市縣績效評價指標參考省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結合實際情況設置(附件2、3、4、5)。
第三十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對所提供的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各市縣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一條 年度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本地上年度補助資金績效情況進行自評,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評分依據,形成自評報告,于每年1月底前將績效自評報告加蓋兩部門印章后,分別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對于無故不按時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市縣,該市縣績效評價得分按零分認定。
(二)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各市縣自評情況,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資金管理、項目管理和項目效益相關評價進行復核,及時匯總形成全省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自評表,于每年2月28日前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安徽監管局。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及有關問題整改情況作為分配補助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皖財綜〔2019〕1060號)同時廢止。
附:1.安徽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分配結果備案表
2.安徽省住房保障績效評價指標表
3.安徽省城中村改造績效評價指標表
4.安徽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績效評價指標表
5.安徽省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績效評價指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