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
為加強工程招標投標全鏈條監管,完善常態化治理工程建設項目串通投標等突出問題長效機制,持續凈化我省招標投標市場環境,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單位起草了《關于常態化機制化治理工程建設項目串通投標等突出問題的若干舉措》,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常態化機制化治理工程建設項目
串通投標等突出問題的若干舉措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三次全會精神和省委十一屆五次、六次全會、省紀委十一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推深做實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等部署要求,持續鞏固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成果,加強工程招標投標全鏈條監管,持續凈化我省招標投標市場環境,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強全鏈條監管
(一)招標準備階段
1.嚴查“規避招標”。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審批、核準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并及時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任單位:各市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清單、審批核準備案項目清單、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施(開)工備案項目清單等“三清單”共享核查比對機制。(責任單位: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配合單位:各市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完成時限:2024年4月底前)從項目名稱、投資規模、建設單位、招標時間、發包方式、中標企業、施工許可證辦理時間等環節關聯關系入手,緊盯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常態化開展核查比對工作,嚴查規避招標、應招未招、應進未進、先建后招等違法違規情形。(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審批核準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二)項目招標階段
2.嚴查招標不合理限制。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和規范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的要求,健全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完善招標文件編制負面清單,指導招標人開展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審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招標文件抽查,鼓勵全量自查。升級改造電子系統,實現招標文件“在線檢”。(責任單位: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配合單位: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嚴管招標代理機構。強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管理,嚴禁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嚴禁與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完成時限:持續推進)建立健全“誰委托、誰評價”“誰監管、誰評價”機制,及時公開招標代理機構服務情況,對參與串通投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置。(責任單位: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配合單位: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嚴查職業化串通投標。謀劃開展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三期建設,進一步深化數據治理、優化服務供給、強化監督管理。建立串通投標犯罪預警研判模型,密切關注中標率異常低的“陪標專業戶”、經常性“抱團”投標的串標“合伙人”,以及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與公安相關警務系統互聯互通、信息資源共享,為協同打擊串通投標職業團伙提供信息化支撐。探索推進投標數字證書應用實名認證。(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依據職責分工;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5.嚴管專家評標行為。制定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相關配套制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完成時限:2024年12月底前)創新運用信息化等方式,進一步提升專家抽取精準性。制定專家評標情況公開格式范本,全面推行評分情況向社會公開、投標文件被否決原因向投標人公開。(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完成時限:2024年6月底前)積極推進評委打分監測系統、智慧見證系統、智能輔助評標系統應用,全面推廣“電子暗標橫向評審+‘雙盲’遠程異地評標”做法,進一步規范評標行為。(責任單位: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配合單位: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6.嚴防定標風險。依法審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評定分離”試點工作。試點“評定分離”項目的定標活動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并全程錄音錄像。定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中明確的定標要素和優先順序等要求,科學民主、競爭擇優確定中標人,禁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等在定標環節干預定標結果。招標人應當完善定標機制,建立健全決策約束、回避、監督等內控管理機制,并將“評定分離”納入本單位“三重一大”審議事項范圍。監管部門對“評定分離”項目實行全過程監督,堅決破除地方保護,不得排斥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依據職責分工,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三)合同履約階段
7.壓實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壓實建設單位合同履約管理主體責任,完善交易市場與履約現場“兩場聯動”機制,建立健全合同履約“季度抽查+專項通報”機制,對于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隨意允許或默認中標人變更項目管理班子關鍵成員等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情況,及時抄報同級黨委、政府以及紀檢監察、組織部門等。省級項目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配合單位: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完成時限:2024年6月底前)
8.壓實行業部門監管責任。行業主管部門主動會商紀檢監察、督查等部門,探索建立“行業主管部門聯合監督招標人和施工企業,招標人監督施工企業,紀檢監察、督查部門監督招標人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閉環機制,堅決從嚴打擊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及時公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項目管理班子關鍵成員變更信息。(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等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完成時限:2024年6月底前)
二、健全全過程機制
9.建立企業資質條件比對核查機制。依托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安徽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企業資質、從業人員資格進行核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核對標準和流程,投標人特別是中標候選人的企業資質或從業人員資格異常,不符合招標文件明確的資格條件或法律法規要求,或者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招標人及其組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對其投標可以不予認可。對于投標人明知本單位資質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或者存在故意不提供投標所需人員、業績、獎項材料等不以中標為目的但可能改變評標結果的相關情形,綜合運用提示預警、約談教育、通報曝光等方式,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0.建立評標辦法動態調整機制。定期修訂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動態調整評標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完成時限:持續推進)每年動態調整“綜合評估法”的評標指標或規則,探索投標人達到一定數量時,變更評標基準值計算方法或調整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責任單位: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配合單位: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1.深化行刑銜接工作機制。堅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原則,明確串通投標等案件立案標準和移送標準、范圍、程序等,編制案件移送工作指南。(責任單位:省公安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完成時限:2024年6月底前)建立公安機關與行政監督部門同步上案、協同作戰機制,相互介入、共同會商、同步研判,強化雙方在案件辦理流程、證據規格要求等方面的共識,破解串通投標線索“查處難、證據少、成案率不高”等困境。落實信息共享機制,行政監督部門通報招標投標市場宏觀態勢、運行特點以及市場運行預測,公安機關通報串通投標案件打處情況、犯罪特點以及形勢預測,共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各市公安、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12.強化府檢、府院聯動機制。對于案情重大、敏感、復雜的串通投標案件,建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行政監督部門與政法機關會商研判機制,力爭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線索、公安機關調查證據、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法院依法從嚴懲處,形成打擊串通投標職業團伙的工作合力。行政監督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建立串通投標案件辦理通報機制,及時共享行政處罰、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和作出不起訴、案件判決等情況信息。(各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等依據職責分工;完成時限:持續推進)探索建立串通投標犯罪案件異地偵查機制,統籌運用警力資源,統一案件辦理認識和尺度,凝聚公、檢、法機關同向合力,每年指導相關市辦結有影響力的串通投標案件。(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等依據職責分工;完成時限:2024年12月底前)
13.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對于公安機關已偵查終結移送但相對不起訴或免于刑事處罰的串通投標案件,行政監督部門要依法及時予以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修訂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及相關辦法,嚴格落實串通投標違法行為“一地受罰、處處受限”要求,串通投標行為情形嚴重的企業,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責任單位: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配合單位: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完成時限:2024年6月底前)
14.建立健全警示教育機制。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強化交易重點領域、重點崗位、重點環節風險防控,舉辦警示教育會、大講堂、干部培訓等,編制警示教育手冊,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重大案件進行宣傳剖析,加大對招標人和代理機構違法違規、投標人串通投標、專家違法違規等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持續強化警示震懾效應。(責任單位: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配合單位: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三、推動全方位協同
15.強化政治擔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等相關部署要求,推深做實常態化機制化治理工程建設項目串通投標等突出問題,堅決防止招標投標領域“劣幣驅逐良幣”,推動解決一批經營主體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加快形成一批務實管用的常態化機制,營造公平公正、規范高效、陽光透明的招標投標市場環境。
16.強化聯動共治。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統籌協調,會同行業部門、司法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清單化閉環式推進任務落實,定期會商解決工作推進落實過程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單位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溝通,形成監管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在治理過程中,發現涉及公職人員、評標專家等相關問題線索時,在查明事實、厘清責任的基礎上,按干部管理權限及時移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
17.強化指導督促。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按照“一市一方案”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工作舉措,明確責任分工和完成時限。省有關行業監督部門,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從嚴打擊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的實施方案,壓實市、縣行業部門合同履約環節的監管責任。省發展改革委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督促,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創新做法;對推進工作不力的,進行通報,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實到位。
各地各有關部門每半年報送常態化機制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工作情況時,同步報送落實本意見進展情況,省發展改革委將相關情況報告省委、省政府。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省紀委監委,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各市人民政府,省掃黑辦、省委巡視辦。 |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2月26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