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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等九部委關于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

欄目:國資管理 發布時間: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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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教育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體育總局發布。本通知附件:《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

                                           農       業       部

                                           財       政       部

  土  資  源  部

       利       部

  家  林  業  局

       育       部

       化       部

 家 衛 生 計 生 委

    育    總    局

農經發〔2017〕11號

 

農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教育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體育總局關于

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局)、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水利廳(局)、林業廳(局)、教育廳(教委)、文化廳(局)、衛生計生委、體育局: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從2017年開始,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要求逐步推進,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開展清產核資,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指示要求,現就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是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逐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首先必須明確農村集體有哪些資產。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將集體資產按照經營性、非經營性和資源性分類登記,實行臺賬管理,能夠切實摸清集體家底,保護好資源性資產,盤活好經營性資產,管護好非經營性資產,為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奠定堅實基礎。

(二)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是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的客觀要求。農村集體資產是億萬農民長期辛勤勞動、不斷積累的寶貴財富,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共同富裕的物質基礎。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把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股份合作制改革,將集體資產以股份或份額的形式量化到集體成員,作為其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依據,有利于讓農民共同分享集體經濟發展成果,切實維護好農民財產權益,不斷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三)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是加強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的有力舉措。當前,一些地方仍存在集體資產管理不規范、監督不到位、核算不準確、分配不公開等突出問題,導致集體資產被挪用、侵吞和貪占的現象時有發生,農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迫切需要盡快加以解決。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查實集體資產存量、價值和使用情況,確保賬證相符和賬實相符,并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登記、保管、使用和處置等各項制度,對加強和規范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二、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總體要求

(四)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為目的,以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和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性資產以及現金、債權債務等為重點,全面清查核實集體各類資產,摸清集體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資產流失,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盤活農村集體資產,發展新型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奠定堅實基礎。

(五)基本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統籌考慮歷史原因和現實情況,明確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保持集體資產的完整性,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財產權益。堅持有序推進合理合法,先將農村集體資產現狀摸清查實、記錄在冊,再根據實際需要適時進行價值評估,嚴格遵守相關法規政策和財經制度,確保清查核實結果真實準確。堅持農民群眾充分參與,依靠和發動群眾,組織農民參與,接受農民監督,清查結果進行公示公開,得到全體農民群眾認可。

三、認真做好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重點工作

(六)清查核實資產。按照《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附件1)和《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報表》(附件2)的要求,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查。資源性資產清查要與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登記、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相銜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記成果、森林資源擋案等,減少和避免重復勞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包括全資持有、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被投資企業,其資產也要納入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范圍,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登記。

(七)明確產權歸屬。充分考慮不同集體資產的形成過程和歷史沿革,從有利于管理實際出發,從兼顧國家與集體利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大局出發,按照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的原則,將集體資產確權到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不能打亂原集體所有的界限。對于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要把所有權確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

(八)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按照資產類別建立臺賬,及時記錄增減變動情況;建立資產保管制度,明確資產管理和維護方式,以及責任主體等;建立資產使用制度,明確資產發包、租賃等經營行為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實行公開協商或招標投標,強化經濟合同管理,清理糾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資產處置制度,明確資產處置流程,規范收益分配管理。要建立健全年度資產清查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以后每年末開展一次資產清查,了解資產變動情況,并將清查結果報送農業部。

(九)加快平臺建設。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建設,整理、審核、錄入清產核資數據,逐級進行匯總上報。同時,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農村集體財務會計核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相關內容納入平臺管理,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動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四、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的時間安排和工作步驟

(十)時間安排。全國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自2017年開始,到2019年底結束。2017年12月31日為資產清查登記時點。前期已部署并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本次部署和要求,做好資產清查核實和數據填報工作。

(十一)工作步驟

——準備階段(2018年3月底前完成)。主要是各級農業等相關部門根據《意見》精神及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研究擬定實施方案、工作細則等配套文件,可細化清產核資結果審批流程,制定具體清查明細表和登記表,并全面開展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為清產核資工作奠定基礎。

——實施階段(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主要是各級農業等相關部門指導鄉鎮、村、組不同層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專門的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全面清查核實集體資產,分別填寫《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報表》。鄉鎮級農業等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做好《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報表》填報工作,校驗核對數據,確認無誤后報送縣級農業部門;縣級農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做好清產核資數據審核,確認無誤后報送地市級農業部門;地市級農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做好清產核資數據再次審核,確認無誤后報送省級農業部門;省級農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做好清產核資數據的最終校驗,確認無誤后上報農業部,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進行管理,并逐步實現網絡互聯互通,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總結階段(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主要是各省級農業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成果驗收,針對清產核資中發現的問題,健全完善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編寫工作總結報告,形成鄉鎮、村、組三級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負債匯總表和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匯總表,以省級政府名義報送農業部。

五、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是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第一場硬仗,這項工作由各省級政府統一作出安排。要建立省級全面負責、縣級組織實施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地方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掛帥,落實主體責任,一級壓一級,層層抓落實。在清產核資工作中,要妥善處理好國家、集體與農民的關系,資產所有權主體與管護費用承擔主體的關系,不良資產債務核銷與集體資產真實完整準確的關系,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十三)加強部門配合。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由農業部牽頭實施,聯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教育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體育總局成立清產核資工作組指導具體工作。地方各級農業、財政、國土資源、水利、林業、教育、文化、衛生計生、體育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成立相應的清產核資工作領導機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措施;要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定期將工作進度、經驗做法和有關問題向上級清產核資工作領導機構匯報;要創造保障條件,將清產核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清產核資工作穩妥有序推進。

(十四)加強問題查處。清產核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對沒有登記入賬或者核算不準確的,要按照《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有關規定及時登記入賬或者調整賬目;對長期借出或者未按規定手續租賃轉讓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補辦手續;對侵占集體資金和資產的,要如數退賠,涉及違規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要結合此次清產核資工作,組織力量對集體財務管理混亂的村進行集中清理整頓,防止和糾正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行為。

(十五)加強宣傳督導。各級農業等相關部門干部要深入基層,做好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用群眾聽得明白的語言、看了清楚的典型,解讀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動員發動廣大農民群眾理解、支持和參與清產核資工作。農業部將聯合相關部門適時組成督查組,赴地方進行督導調研,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解決問題,以督查促進清產核資工作穩步推進,力爭到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附件:1.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

2.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報表

3.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報表填報說明

 

 

 

農  業  部       財  政  部       國土資源部

 

 

 

水  利  部       國家林業局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體育總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切實摸清農村集體家底,理順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關系,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夯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基礎,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的對象是: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未建立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代行其集體資產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其他單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等。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清查核實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和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性資產以及現金、債權債務等。

第四條  清產核資登記時點定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條  清產核資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實、公示確認、建立臺賬、審核備案、匯總上報、納入平臺管理等操作程序進行。

清查核實應當以登記時點為基點,在清查日采取倒軋的方式對清查核實結果進行調整。

第六條  清產核資工作要堅持民主公開,依靠和發動群眾,組織群眾參與、接受群眾監督、得到群眾認可,清查結果要向全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并經成員(代表)大會確認。清產核資結果公示期間,要安排專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  集體資產清查

第七條  流動資產清查,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等。

現金。清查核對現金賬面余額與庫存現金是否相符。清查發現有現金長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據實編制憑證,調整賬薄。

銀行存款。清查核對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存款對賬單余額是否相符。余額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對由未達賬項引起的,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調整。

短期投資。清查核對各種短期投資賬面余額與短期投資原始憑證記載是否相符,查清各種短期投資的投資對象、投資時間、投資金額、投資協議等。

應收款。清查核對單位和個人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根據應收款賬面余額,采取面詢、函證等方式逐一與外部單位和個人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債務人、金額、形成原因、到期時間和審批人等,并以雙方記賬憑證金額一致為準。對登記日應收未收的款項,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依據合同、協議或政策文件確認,并取得債務人同意;對有爭議的債權,要查證、核實,明確債權關系;對因債務單位撤銷,或債務人死亡,且既無遺產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等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要明確責任,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銷。因訴訟等原因處于不確定狀態的債權,須單獨說明。

內部往來。清查核對內部所屬單位和農戶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根據內部往來明細賬余額,采取公示、面詢、函證等方式逐一與所屬單位和農戶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債權債務單位或個人、債權債務金額、形成原因、到期時間等。

存貨。清查核對存貨賬面余額及明細賬與農業生產資料(種子、化肥、燃料、農藥等)、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等實際數是否相符,查清庫存物資的類別、數量、金額、存放地點、保管人員等情況。清查采取實地盤點方法,保管員必須在場并參加盤點工作。對清查中發現的積壓、已毀損或需報廢的存貨,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妥善處理。

第八條  農業資產清查,包括集體經濟組織購入、培育或營造的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

牲畜(禽)資產。清查核實牲畜(禽)資產賬面數與實際數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資產的品種、數量、金額、生長階段,以及死亡、毀損等情況。清查采取實地盤點方法,飼養員必須在場并參與盤點工作。對有死亡、毀損或賬實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妥善處理。

林木資產。清查核實林木資產賬面數與實際數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資產的品種、數量、金額、生長階段,以及死亡、毀損等情況。清查采取實地盤點方法,管理員必須在場并參與盤點工作。對有死亡、毀損或賬實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妥善處理。

第九條  長期投資清查,包栝集體經濟組織不準備在一年內(不含一年)變現的股權投資、債權投資,以及對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企業等的投資。清查核對長期投資賬面數與實際數是否相符,采取面詢、函證等方式,將長期投資明細賬與投資合同或協議、記錄憑證、審批文件、投資有關權益證書等與投資對象逐一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長期投資的對象(項目)、金額、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十條  固定資產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資產用途,區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進行清查核實。清查采取實地盤查方法,與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以及登記簿(卡片)逐一核對,清查各項固定資產的購建時間、坐落位置或存放地點、原值、累計折舊、凈值、使用狀態等。

對出租的固定資產,由出租方負責清查,并與租入方進行核對。對租入的固定資產,要與出租方核對,并進行賬外備查登記。對沒有登記入賬的固定資產,要將清查結果登記入賬。

對清查出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并按規定程序申報處置。

第十一條  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工程項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來形成資產的用途,區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進行清查核實。清查核對在建工程明細賬與銀行存款、庫存物資、一事一議資金等相關記錄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實地盤查方法,依據在建工程明細賬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進度和質量,在建工程名稱、承建單位、建設時間、建設地點、預算投資額、已投入建設資金等。對于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

第十二條  無形資產清查,包括各項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納入賬內核算的無形資產。依據無形資產明細賬和相關記錄,查清各種無形資產名稱、取得時間、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況、原始價值、攤余價值等。

第十三條  資源性資產清查,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清查按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分類進行,只登記面積、權屬和經營情況等,一般不確認價值。清查要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集體林權確權登記頒證、草原確權登記頒證等不動產登記、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相銜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記成果、森林資源檔案等,減少和避免重復勞動。重點清查未承包到戶的農用地(耕地、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設施用地、養殖水面等)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商服用地等)。

第三章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清查

第十四條  流動負債清查,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從銀行、信用社和有關單位、個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借款,根據短期借款明細賬余額,查清債權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審批人等。所有借款須取得合同、憑據,無法取得的,由債權、債務雙方簽訂確認書。

應付款。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與外單位和外部個人發生的償還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應付及暫收款等,根據應付款明細賬余額,采取面詢、函證等方式逐一與債權人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債權人、金額、用途、產生時間、到期時間及審批人等。

應付工資。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應付給其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報酬,按照確定的工資標準,核對應付工資賬面余額和工資表記錄是否相符,查清領取工資人員的數量、姓名、金額等。

應付福利費。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集體福利、文教、衛生等方面的福利費,查清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借貸方向及使用項目、受益對象、支付時間等。

第十五條  長期負債清查,包括長期借款及應付款、一事一議資金和專項應付款等。

長期借款及應付款。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從銀行、信用社和有關單位、個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種借款及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應付款項,根據長期借款及應付款明細賬,查清債權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審批人等。所有借款須取得合同、憑據,無法取得的,由債務、債權雙方簽訂確認書。

一事一議資金。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按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的專項資金,核對一事一議資金賬面余額與籌資方案、備查賬薄記錄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議項目預算、資金來源、已使用金額、結余情況等。

專項應付款。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征地補償費、國家財政專項補助等資金,根據專項應付款明細賬,查清專項應付款撥款單位、撥入金額、撥入時間、使用金額、具體用途等。

第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清查,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資本。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收到投入的資本。按照資本明細賬余額向前追溯,對于記載清晰的,通過公示、問詢和函證等方式,與投資人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資本賬面余額;對于記載不清的,可暫時將本集體經濟組織列為投資人,記入本集體名下。清查出資本明細賬記錄與實際投資人不符時,要經當事人簽字認可,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據實調整資本明細賬。對投資單位撤銷的,要將投資單位投入資本轉為本集體資本,依據相關證明材料調整資本明細賬;對投資人死亡且有繼承人的,將其投入資本轉給其繼承人;對投資人死亡且無繼承人的,將其投入資本轉為本集體資本,依據相關證明材料調整資本明細賬。對農業合作化時期社員入社股份基金,有條件的可以進行深入查清。

公積公益金。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從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根據公積公益金明細賬,結合資產負債及資本賬目調整,查清公積公益金賬面余額。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歷年分配后的結存余額,根據收益分配明細賬,結合資產負債及資本賬目調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額。

第四章  資產估價與價值重估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未納入會計核算或無原始憑證的資產要進行資產估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中,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資產,可以進行價值重估。

固定資產,一般按購建或調入時原始價值確定。對因賬外調入或無償劃歸等原因查不到原始價值憑證的固定資產,可比照同類資產現行購建價格確定。

長期股權投資,一般按初始投資價值確定。對確有交易需求且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可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按現值或公允價值確定。

第十八條  資產估價和價值重估須經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一般由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開展,民主討論確定估價方法,作為記賬憑證入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估價處置資產。確有需求的,要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參與,其結果需經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估價和價值重估,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技術標準,不得隨意多估或少估,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資產所有權確權

第二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意見》要求,要把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并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二十一條  有集體統一經營資產的村(組),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經濟發達村等,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規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要充分考慮不同資產的形成過程和歷史沿革,從有利于管理實際出發,從兼顧國家與集體利益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地進行。要嚴格按照產權歸屬確權,不能打亂原集體所有的界限。

第二十三條  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要把所有權確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對由政府撥款和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或個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資產,按各方出資比例或約定的股權比例確認所有權。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要區分不同層級進行。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要把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并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要把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到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并依法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要把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到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并依法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二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發生糾紛的,除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列為待界定資產,也可通過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

第二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由縣級政府組織實施。

第六章賬目調整與資產監管

第二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對清產核資中發現的賬款不符、賬實不符、賬證不符等問題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對存貨、農業資產、固定資產的盤盈或盤虧,在建工程的報廢或毀損等,必須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按照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盤盈計入其他收入,盤虧計入其他支出;數額較大的,可作為增減公積公益金處理,同時調整賬薄記錄。

對清產核資前沒有納入賬內核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農業資產等,包括政府撥款、稅費減免等形成的資產,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的資產等,有原始憑證的,按記載價值入賬;無法取得原始憑證的,通過資產估價確認價值入賬,作為增加公積公益金處理,經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可轉增資本(并按股權比例量化給成員或集體),同時調整賬薄記錄。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對外投資,預期不能帶來收益的無形資產,確實無法支付的債務等核銷,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核,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按照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債權核銷計入其他支出,債務核銷計入其他收入,投資凈損失計入投資收益,同時調整賬薄記錄。

不符合條件或未履行規定程序的,不得進行賬目調整。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包括全資持有、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被投資企業,其資產要進行清產核資,并登記入賬。

對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持有的被投資企業,要將其清產核資后生成的資產負債表,與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負債表相關科目進行合并,同時集體經濟組織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項目要相互抵消;并調減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投資和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對集體經濟組織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被投資企業,在清產核資后,將所有者權益按投資比例對應調整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投資,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第二十九條  建立年度資產清查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至少每年末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次年3月31日前將清查結果報送農業部。

第三十條  加快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建設,將清產核資數據統一納入平臺管理,推動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