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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生態保護和修復領域相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欄目:自然資源 發布時間: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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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農經規〔2021〕1728號?,包括:1.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2.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生態保護和修復領域相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農經規〔2021〕1728號?2021年11月30日印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有序推進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建設,現將《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等2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2.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附件1

 

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管理,管好用好項目建設資金,規范建設程序和行為,確保建設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第712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45號令)、《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52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重點,遵循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

第三條?本專項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可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安排項目。

第四條?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本專項支持的項目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請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包括《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雙重”規劃》)及其專項建設規劃明確的青藏高原生態屏障區、黃河重點生態區(含黃土高原生態屏障)、長江重點生態區(含川滇生態屏障)、東北森林帶、北方防沙帶、南方丘陵山地帶、海岸帶等重點區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建設范圍除外)。

(二)其他建設項目,包括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印發的其他相關規劃內的重點區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

第六條?項目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建設內容及投資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行業標準或規范。項目投資在具體項目審批、概算核定、資金申請報告和年度投資計劃審批時明確。

第七條?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中央預算內投資按項目下達。根據不同氣候區項目性質和特點、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實施差別化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政策,統籌加大對中西部等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具體支持方向和標準如下:

(一)天然林保護與營造林。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為:人工造喬木林,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為700元/畝、800元/畝、900元/畝、900元/畝;人工造灌木林,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為300元/畝、350元/畝、400元/畝、400元/畝;退化林修復,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為550元/畝、600元/畝、650元/畝、650元/畝;封山(沙)育林100元/畝、飛播造林160元/畝。

(二)退化草原修復,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為:人工草地、人工種草,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為300元/畝、300元/畝、350元/畝、350元/畝;圍欄封育18元/米、飛播種草50元/畝、草原改良90元/畝。

(三)濕地保護修復,主要支持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濕地類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重要濕地保護基礎設施、退化濕地修復、科研監測等建設內容。對符合支持條件的建設內容,中央單位和西藏、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比例為100%,其他地方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比例為80%。

(四)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保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為:工程固沙,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為450元/畝、500元/畝、550元/畝、550元/畝;京津風沙源區、巖溶石漠化區等重點區域內水源工程、節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設施5萬元/處。

第八條?各地應根據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切實加大地方財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專項債券,積極爭取開發性貸款、政策性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著力打造生態富民產業,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創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拓寬投融資渠道,保障項目建設資金需求。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條?根據《“雙重”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國家有關行業標準或規范,以生態治理區域為單元,突出不同生態系統修復特點,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整體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執行相關規劃和技術規范規程,明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地點、投資概算及來源、完成時限,并達到規定的工作深度和質量。

第十條?中央單位項目,由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明確項目法人。地方項目,各地根據審批權限分別由省級、市級或縣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商發展改革部門確定項目法人,落實前期工作經費,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列入《“雙重”規劃》、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印發的其他相關規劃的項目視同已經批復項目建議書。

第十二條?中央單位項目,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經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投資概算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初步設計由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后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項目,按地方審批權限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對企業投資項目僅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仍為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或備案制。根據核準項目目錄和核準、備案機關及權限規定,由相關核準、備案機關履行項目核準、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的,項目法人應當向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報告,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法人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五條?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單位加強項目儲備,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并測算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入庫項目應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推進情況,及時更新填報、逐步補充完善項目信息,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十六條?中央單位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由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專項當年投資計劃編制要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專項當年投資計劃編制要求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省級部門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應符合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確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并根據所申報項目的具體情況明確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

第十八條?擬申報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的相關要求。

(二)已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三)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和相關前期手續,項目建設自籌資金已落實。

(四)擬新建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即可按期開工建設。

(五)項目建設內容未獲得過其他中央專項資金支持。

(六)項目單位未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七)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包括項目的規劃依據、前期工作批復情況、年度投資需求、建設內容、績效目標等。申報部門要對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章 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中央單位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將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給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規劃任務、上一年度項目實施情況、以往年度建設績效,對地方上報的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將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給省級發展改革、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第二十一條?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收到中央單位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后,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已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于20個工作日內將打捆或切塊項目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并將轉發下達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省級發展改革、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收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后,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已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于20個工作日內將打捆或切塊項目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將轉發下達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并及時在重大建設項目庫中報備。

分解后的項目要逐一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收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后要盡快開工建設。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組織施工,對項目的建設質量及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責。

第二十三條?對公眾反映的有關情況,各級發展改革、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開展核查,確有問題的,督促項目法人等單位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成后,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或項目核準、備案部門申請竣工驗收。項目審批部門或項目核準、備案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項目驗收后,必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產權,落實運行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制定管護制度,確保長期效益。

第二十六條?各地應加強建后管護機制建設,積極探索靈活、有效的管護機制,推行專業隊伍管護、承包管護、林農(牧民)自管等多種管護模式,落實管護措施,確保項目建設成果得到鞏固,長期發揮效益。

第二十七條?對自然災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損毀,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自然災害受損核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規定的可重新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省級發展改革、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計劃執行進度、資金撥付與使用等重點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項目法人規范建設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第二十九條?自分解投資計劃的次月起,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組織項目法人開展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統計工作。

(一)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為中央單位項目的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為地方項目的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履行監管主體責任。

(二)項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通過重大建設項目庫準確填報投資計劃分解下達、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信息。

(三)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審核中央單位項目、地方項目重大建設項目庫數據,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數據核對工作,并及時更新重大建設項目庫數據。

(四)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于每月月底前,對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系統分析,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反饋項目所在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時更新數據。

第三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將通過在線監測、抽查等方式對項目建設情況開展工作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后續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

(一)對于確實不能在投資計劃下達一年內開工建設導致中央預算內投資不能按計劃實施的,要按照管理權限辦理投資計劃調整,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對存在投資計劃逾期未分解、未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確完整填報項目信息、未按時開工、投資計劃執行緩慢、資金沉淀超過一年等問題的省(區、市),將根據情況調減該省(區、市)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

(三)對于多次調度均存在問題、遲遲不整改等情節嚴重的省(區、市),暫緩受理該地區生態保護和修復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申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省級管理辦法,細化實化項目前期工作、投資申報、計劃下達(調整)、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監督檢查、信息報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森林草原資源培育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農經規〔2019〕2028號)同時廢止。


附件2


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確保建設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種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45號令)、《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7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專項安排的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有關單位可以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方式安排項目。

第三條?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本專項主要支持納入《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雙重”規劃》)、《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重大工程建設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支撐體系規劃》)、《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建設及野生動植物保護重大工程建設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地建設及野生動植物規劃》)中的項目,具體范圍包括:

(一)重點生態資源保護項目,包括森林草原防滅火、林草種質資源保存庫、基層管護站點建設等。

(二)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包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及野生動植物保護基礎設施建設。

(三)自然生態監測監管項目,包括生態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監測監管評估系統等。

(四)林業執法監管能力提升項目,包括防沙治沙示范、國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木材戰略儲備基地、林業執法監管服務機構、國家級生態定位站、極小種群野生動植物資源拯救、國有林區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等。

(五)其他項目,包括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印發的其他相關規劃內的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項目。

第五條?申請中央投資支持的建設內容及投資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行業標準或規范。項目投資在具體項目審批、概算核定、資金申請報告和年度投資計劃審批時明確,并據此相應測算確定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額度。

第六條?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為:

(一)中央單位和西藏、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比例為100%。

(二)森林草原防滅火項目(不含森林防火應急道路),其中森林防滅火項目西部地區(含按西部地區政策執行的地區及重點國有林區)、東北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比例為80%,其他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比例為60%,草原防滅火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比例為90%。森林防火應急道路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定額支持30萬元/公里。

(三)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林草種質資源保存庫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比例為80%。

(四)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生態定位站、林業重點實驗室等項目比例為100%;支持國有林區環境整治項目比例為90%;木材戰略儲備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項目參照現行同類項目標準,極小種群野生動植物資源拯救、林業執法監管站點等項目實行定額支持。

(五)基層管護站點建設。重點國有林區和內蒙古自治區國有林場管護用房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為新建或重建改造35萬元/個、加固改造25萬元/個、功能完善10萬元/個;江西、廣西、重慶、云南等重點省份國有林場管護用房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為新建或重建改造30萬元/個、加固改造20萬元/個、功能完善10萬元/個。

(六)其他建設項目,依據相關建設規劃批準的投資標準執行。

第七條?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根據項目情況采取直接下達投資、打捆下達投資和切塊下達投資三種方式。

第八條?各地應根據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切實加大地方財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專項債券,積極爭取開發性貸款、政策性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保障項目建設資金需求。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條?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項目為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列入《“雙重”規劃》《支撐體系規劃》《自然保護地建設及野生動植物規劃》、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印發的其他相關規劃的項目視同已經批復項目建議書。

第十條?中央單位項目,由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明確項目法人。地方項目,由各地根據審批權限分別由省級、市級或縣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商發展改革部門確定項目法人,落實前期工作經費,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應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中央單位項目,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經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投資概算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初步設計由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后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項目,按地方審批權限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的,項目法人應當向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報告,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法人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儲備,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并測算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入庫項目應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推進情況,及時更新填報、逐步補充完善項目信息,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十四條?中央單位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由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專項當年投資計劃編制要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專項當年投資計劃編制要求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省級部門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應符合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確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并根據所申報項目的具體情況明確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直接投資或投資補助)。

第十六條?擬申報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的相關要求。

(二)已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三)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和相關前期手續,項目建設自籌資金已落實。

(四)擬新建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即可按期開工建設。

(五)項目建設內容未獲得過其他中央專項資金支持。

(六)項目單位未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七)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包括項目的規劃依據、前期工作批復情況、年度投資需求、建設內容、績效目標等。申報部門要對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章 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中央單位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將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分別下達給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規劃任務、上一年度項目實施情況、以往年度建設績效,對地方上報的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將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給省級發展改革、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第十九條?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收到中央單位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后,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已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于20個工作日內將打捆或切塊項目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并將轉發下達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省級發展改革、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收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后,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已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于20個工作日內將打捆或切塊項目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將轉發下達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并及時在重大建設項目庫中報備。

分解后的項目要逐一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收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后要盡快開工建設。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組織施工,對項目的建設質量及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對公眾反映的有關情況,各級發展改革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開展核查,確有問題的,督促項目法人等單位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成后,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或項目核準、備案部門申請竣工驗收。項目審批部門或項目核準、備案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項目驗收后,必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產權,落實項目運行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制定管護制度,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省級發展改革、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計劃執行進度、資金撥付與使用等重點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項目法人規范建設管理,確保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第二十五條?自轉發投資計劃的次月起,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組織項目法人開展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統計工作。

(一)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為中央單位項目的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為地方項目的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履行監管主體責任。

(二)項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通過重大建設項目庫準確填報投資計劃分解下達、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信息。

(三)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審核中央單位項目、地方項目重大建設項目庫數據,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數據核對工作,并及時更新重大建設項目庫數據。

(四)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于每月月底前,對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系統分析,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反饋項目所在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時更新數據。

第二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將通過在線監測、抽查等方式對項目建設情況開展工作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后續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

(一)對于確實不能在投資計劃下達一年內開工建設導致中央預算內投資不能按計劃實施的,要按照管理權限辦理投資計劃調整,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對存在投資計劃逾期未分解、未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確完整填報項目信息、未按時開工、投資計劃執行緩慢、資金沉淀超過一年等問題的省(區、市),將根據情況調減該省(區、市)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

(三)對于多次調度均存在問題、遲遲不整改等情節嚴重的省(區、市),暫緩受理該地區生態保護和修復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申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二十八條?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省級管理辦法,細化實化項目前期工作、投資申報、計劃下達(調整)、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監督檢查、信息報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生態保護支撐體系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農經規〔2019〕20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