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4〕5號 2004年4月22日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規范農業企業會計核算,提高農業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業企業的實際情況,我部制定了《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生物資產和農產品》和《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社會性收支》,現予印發,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各農業企業執行。農業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辦法時,不再執行1993年頒布的《農業企業會計制度》。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1、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生物資產和農產品
2、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社會性收支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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