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政辦〔2023〕6號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銅陵市地下綜合
管廊規劃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銅陵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銅陵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與運營管理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集約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提升城市品質,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新建、改建、擴建)、運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城市范圍內為滿足市民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排水、再生水、燃氣、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管線。
附屬設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排水、通風、照明、供電、通信、安全監控等設施。
第四條 管廊應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全市管廊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管廊的統籌協調,對管廊規劃、建設、驗收、維護、使用行為進行監管;
(二)負責組織市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對管廊運營單位進行財務審計和經營狀況評估;
(三)負責對管廊運營單位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評價;
(四)負責對管廊運營單位、入廊管線單位履行義務的行為進行監管。
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城管執法局等市直部門及轄區政府、入廊管線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管廊的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我市地形特點,并符合《銅陵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2016—2030)》要求,與各項專業規劃相協調。同時,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時公用設施容量需要,以及結合城市發展遠景,統籌安排各類管線在管廊內部的空間位置,并為管廊內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預留足夠空間容量。
第七條 已建設城市管廊的區域,新建管線必須入廊,鼓勵既有管線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入廊。新建管線不入廊的(在管廊外),原則上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規劃、建設等行政許可手續。因下列特殊情況,確需不入廊的新建管線,應在征求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按照相關程序組織實施。
(一)未納入入廊規劃的管線;
(二)受管廊容量限制,無法提供入廊空間的管線;
(三)管廊與外部用戶連接的管線;
(四)經論證不適宜入廊的管線。
第八條 管廊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管廊實施計劃,并建立管廊建設項目儲備制度、年度建設計劃,積極、穩妥、有序推進管廊建設。
第九條 管廊建設工程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所實施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服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消防建設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已批準的內容,確需變更的應按程序申請變更。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編制竣工驗收報告。
第三章 運營與管理
第十三條 管廊運營單位是管廊運營、維護的責任主體,負責對管廊進行運營和維護;管廊運營單位應當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以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城市管廊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廊運營單位對入廊管線收取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市場化和公平、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管廊建設運營成本、投資回報、管線單獨敷設成本、管線占用管廊空間比例等因素,由管廊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協商確定有償使用費標準。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做好指導工作。
第十五條 在管廊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物質;
(二)爆破行為;
(三)壓占管廊進行建設;
(四)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五)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廊和管線的安全警示標識;
(六)擅自接駁管廊管線;
(七)在管廊覆蓋范圍內另行敷設管線;
(八)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對于確需壓占管廊進行建設、挖掘城市道路、打樁或者頂進作業,或符合相關條件另行敷設管線的,應在征得管廊運營單位同意后報管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管廊運營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管廊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廊管理制度,并要求入廊管線單位共同遵守;
(二)對入廊管線單位收取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三)做好入廊登記,制止未經允許的單位和人員進入管廊;
(四)出現危險情況時對管廊內管線采取緊急保護措施,避免損失擴大;
(五)其他為保障管廊安全運行的權利。
第十七條 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管廊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管廊維護管理制度;
(二)配備專業的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負責管廊的運營管理工作,保證管廊安全良好運行;
(三)保持管廊內的安全、整潔和通風良好,協助入廊管線單位開展巡查、養護和維修工作;做好安全監控、定期巡查并記錄歸檔等工作;
(四)制定管廊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安全演練,發生險情時及時通知入廊管線單位進行搶修,必要時先行墊付搶修費用組織搶修;
(五)接受和服從管廊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六)其他為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履行的義務。
第十八條 入廊管線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要求管廊運營單位合理設置安排各類管線,確保入廊管線安全正常運行;
(二)要求管廊運營單位及時發現管線損壞、運轉異常或安全隱患,并及時通知入廊管線單位;
(三)根據自身管線運行或維護需要,向管廊運營單位申請進入管廊內對自有管線進行巡查、維護和管理,并提出合理建議;
(四)要求管廊運營單位綜合協調相鄰管線,對自身管線養護、維修提供便利或協助;
(五)監督管廊運營單位對管廊和自有管線的維護服務質量,并向管廊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六)其他為保障自身管線安全正常運行的權利。
第十九條 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相關管廊管理法規、政策及制度,配合管廊運營單位做好管廊安全正常運行工作;
(二)按年度編制所屬管線的維護維修計劃,報管廊運營單位;經協調平衡后統一安排管線維修時間,并接受管廊行政主管部門及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三)按入廊協議及時足額繳納管廊有償使用費;
(四)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提前申請并嚴格執行消防要求,履行動火審批手續,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如造成管廊設施損壞或第三方損失的,應予賠償;
(五)根據管線維護需要,建立管線定期巡查制度,做好管線定期巡查記錄并上報等工作,嚴格執行管線使用和維護的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六)制定管線應急預案,報管廊運營單位備案,并確保在管廊內施工時根據相關要求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七)其他為保障管廊安全正常運行應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條 入廊管線單位在管廊內進行管線變更,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與相鄰入廊管線單位協商一致后,將符合有關技術安全標準的施工方案及圖紙報管廊運營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入廊管線單位對于廢棄的管線,應及時向管廊運營單位報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隱患,并自行清理廢棄管線。入廊管線單位未及時清理廢棄管線,經管廊運營單位催告后仍拒不清理的,管廊運營單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拒絕入廊管線單位后續入廊申請,直至入廊管線單位清理完畢廢棄管線;
(二)代為清理廢棄管線,并向入廊管線單位追償代為清理費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管執法局等部門依職責分工,加強對管廊建設和運營維護的監督檢查。有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管廊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建管線不入廊的(在管廊外),未取得規劃、建設等行政許可手續擅自施工的,相關部門應責令整改,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管廊使用及運營維護管理過程中,因管廊運營單位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的,管廊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