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2986299/202012-00032 | 信息分類: | 部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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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主題分類: | ||
名 稱: |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生成日期: | 2013-04-24 08:31:16 | 關 鍵 詞: | |
文 號: | 財資[2013]501號 | 瀏覽次數: | 2767次 |
有效性: | 有效 |
發布時間:2013-04-24 08:31來源:省財政廳責任編輯: 曹若菊
財資〔2013〕501號
省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皖政辦〔2013〕3號)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財政廳
2013年4月24日
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皖政辦〔201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使用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自用和有償使用,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本單位職能正常履行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占有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等行為。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申請有償使用。
第五條 省財政廳、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管理。
第六條 省財政廳、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事項的批復文件,是單位訂立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合同(協議)以及辦理產權登記、賬務處理等重要依據。賬務處理按照現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事項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國有資產統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按照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資產使用情況及變動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報送資產統計報告。
第二章 資產自用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自用資產的驗收、領用、保管和維護等內部管理制度,規范資產使用管理流程,并加強審計監督和績效考評。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資產與財務有效銜接制度。對單位購置、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資產,資產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驗收登記手續,嚴把數量、質量關;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編報以及按相關規定辦理資產移交和登記手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資產領用交回制度,落實資產使用管理責任,明確資產具體使用部門和責任人,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自用管理應本著實物量和價值量并重的原則,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及有關資料,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并對資產丟失、毀損等情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自用資產使用管理,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產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做到高效節約、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的損失和浪費。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和鼓勵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行政事業單位應積極推進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三章 出租、出借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原則上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確需出租、出借資產的,必須經批準后實行公開拍租。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資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且資產出租出借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資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一式兩份)報省財政廳備案。
產權在行政單位、由事業單位管理的資產出租、出租事項,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程序進行辦理。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省轄市及省轄市以下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其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并應于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一式兩份)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主管部門對單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等進行審查,并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權限報省財政廳審批或備案。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資產出租、出借事項時,應提交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擬出租、出借資產事項的書面申請及《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見附表);
(二)擬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單位同意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資料(包括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其他產權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書面證明,采用非公開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產權共有人同意的;
(三)權屬不清或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委托合法的產權交易機構實行公開拍租。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拍租的,須在申請文件中詳細說明理由,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的價格,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拍租的形式確定,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方法確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在確定承租方后,應當簽訂省財政廳統一制定的合同,并于簽訂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報省財政廳備案。資產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期間若需變更資產出租合同或者協議,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若需提前終止資產出租合同或者協議,應當辦理備案手續;合同期滿后繼續出租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審批使用。
第四章 對外投資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興辦經濟實體或對外投資,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方式包括:
(一)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與其他出資人共同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三)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資;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必須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余對外投資。
第二十七條 嚴格控制事業單位非主業投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
(二)購買各種企業(公司)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應在科學論證、公開決策的基礎上提出對外投資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在對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效益情況是審核審批對外投資事項的參考依據,嚴格控制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申請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對外投資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擬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對外投資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事業單位擬同意對外投資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其他擬出資人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擬創辦經濟實體章程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事業單位與其他擬出資人簽訂的投資意向書、協議或合同草案;
(八)事業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其他擬出資人上年度財務報表;
(九)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資產評估結果按相關規定履行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境外投資的,應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能。事業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所出資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廳、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考核。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內控機制和保值增值機制,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轉讓(減持)對外投資股權或核銷對外投資損失,按照《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09〕39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財政廳、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及其收入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申報,擅自對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三)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按照省財政廳規定的部門決算報表格式、內容、要求,對其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做出報告,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省財政廳。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其國有資產使用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活動,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省級主管部門、各市縣財政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5.1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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