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9〕2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
財 政 部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下載: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3 號
一、關于企業與其所屬企業集團其他成員企業等相關的 關聯方判斷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 露》(財會〔2006〕3 號,以下簡稱第 36 號準則)等準則。 除第 36 號準則第四條規定外,下列各方構成關聯方,應 當按照第 36 號準則進行相關披露:(一)企業與其所屬企 業集團的其他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營企業 或聯營企業;(二)企業的合營企業與企業的其他合營企業 或聯營企業。 除第 36 號準則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外,兩方或兩方以上 同受一方重大影響的,不構成關聯方。 第 36 號準則中所指的聯營企業包括聯營企業及其子公 司,合營企業包括合營企業及其子公司。
二、關于企業合并中取得的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是否 構成業務的判斷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 (財會〔2006〕3 號,以下簡稱第 20 號準則)、《〈企業會 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應用指南》(財會〔2006〕 2 18 號,以下簡稱第 20 號指南)等規定。 (一)構成業務的要素。 根據第 20 號準則的規定,涉及構成業務的合并應當比照 第 20 號準則規定處理。根據第 20 號指南的規定,業務是指 企業內部某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該組合一般具有 投入、加工處理過程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 或所產生的收入。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資 產的組合(以下簡稱組合)構成業務,通常應具有下列三個 要素: 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產技術等無形資產 以及構成產出能力的機器設備等其他長期資產的投入。 2.加工處理過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運營過程, 能夠組織投入形成產出能力的系統、標準、協議、慣例或規 則。 3.產出,包括為客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為投資者或債 權人提供的股利或利息等投資收益,以及企業日常活動產生 的其他的收益。 (二)構成業務的判斷條件。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組合應當至少同時具有一項投入 和一項實質性加工處理過程,且二者相結合對產出能力有顯 著貢獻,該組合才構成業務。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組合是 否有實際產出并不是判斷其構成業務的必要條件。 企業應當考慮產出的下列情況分別判斷加工處理過程是 否是實質性的: 1. 該組合在合并日無產出的,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加工 處理過程應判斷為是實質性的:(1)該加工處理過程對投 入轉化為產出至關重要;(2)具備執行該過程所需技能、 知識或經驗的有組織的員工,且具備必要的材料、權利、其 他經濟資源等投入,例如技術、研究和開發項目、房地產或 礦區權益等。 2. 該組合在合并日有產出的,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加工 處理過程應判斷為是實質性的:(1)該加工處理過程對持 續產出至關重要,且具備執行該過程所需技能、知識或經驗 的有組織的員工;(2)該加工處理過程對產出能力有顯著 貢獻,且該過程是獨有、稀缺或難以取代的。 企業在判斷組合是否構成業務時,應當從市場參與者角 度考慮可以將其作為業務進行管理和經營,而不是根據合并 方的管理意圖或被合并方的經營歷史來判斷。 (三)判斷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組合是否構 成業務,也可選擇采用集中度測試。 集中度測試是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購買方在判斷取 得的組合是否構成一項業務時,可以選擇采用的一種簡化判 斷方式。進行集中度測試時,如果購買方取得的總資產的公 允價值幾乎相當于其中某一單獨可辨認資產或一組類似可 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則該組合通過集中度測試,應判斷 為不構成業務,且購買方無須按照上述(二)的規定進行判 斷;如果該組合未通過集中度測試,購買方仍應按照上述 (二)的規定進行判斷。 購買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集中度測試: 1. 計算確定取得的總資產的公允價值。取得的總資產不 包括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由遞延所得稅 負債影響形成的商譽。購買方通常可以通過下列公式之一計 算確定取得的總資產的公允價值: (1)總資產的公允價值=合并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的 公允價值+(購買方支付的對價+購買日被購買方少數股東權 益的公允價值+購買日前持有被購買方權益的公允價值-合并 中所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遞延所得稅資 產-由遞延所得稅負債影響形成的商譽 (2)總資產的公允價值=購買方支付的對價+購買日被 購買方少數股東權益的公允價值+購買日前持有被購買方權 益的公允價值+取得負債的公允價值(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負 債)-取得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遞延所得稅資產-由遞延所得 稅負債影響形成的商譽 2. 關于單獨可辨認資產。單獨可辨認資產是企業合并中 作為一項單獨可辨認資產予以確認和計量的一項資產或資 產組。如果資產(包括租賃資產)及其附著物分拆成本重大, 應當將其一并作為一項單獨可辨認資產,例如土地和建筑 物。 3. 關于一組類似資產。企業在評估一組類似資產時,應 當考慮其中每項單獨可辨認資產的性質及其與管理產出相 關的風險等。下列情形通常不能作為一組類似資產:(1) 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2)不同類別的有形資產,例如存 貨和機器設備;(3)不同類別的可辨認無形資產,例如商 標權和特許權;(4)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5)不同類 別的金融資產,例如應收款項和權益工具投資;(6)同一 類別但風險特征存在重大差別的可辨認資產等。
三、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本解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