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2-12-26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發文號】法〔2002〕273號
【失效時間】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法規來源】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6224988613
【法規全文】
五、根據《規定》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在企業破產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審判庭審理。
六、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規定》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加強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切實保證《規定》的有效實施。